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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人民法院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讲求社会效果,妥善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
2009年3月4日,根河市人民法院阿龙山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义务帮工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李某为阿龙山养猪专业户,2008年1月20日中午,被告李某打电话让原告的儿子即被告的外甥于某来帮助杀猪。晚上舅舅李某留于某在家吃饭并饮酒。当晚23时许,于某独自驾摩托车在回家的途中不慎摔倒。次日0时30分被路人发现并报警。由于事发当天天气较冷,加之时间过长,导致于某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被告李某处理了于某的丧事。
由于事发后李某的一些做法令原告十分不满,最终这对亲姐弟对簿公堂。原告以被告在其儿子因帮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李某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抢救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8712.50元。
根河市人民法院阿龙山法庭受理此案后,从亲情的角度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意见始终达不成一致,第一次调解未能奏效。在庭审中,原、被告情绪依然十分激动,双方的矛盾已经达到了一触即发的态势。为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再次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确认,并从原、被告特殊关系挖掘“突破口”, 相对灵活地、尽最大可能在调解方面做工作,力求用和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一次、两次......苦口婆心的劝说,终于化解了原、被告双方的积怨。原告放弃了向被告李某索要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就这样一起家庭纠纷案件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李可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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